六安市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

六安市肠道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肠道传染病疫情,指导和规范肠道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肠道传染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针对的病种主要包括霍乱、甲肝、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H7)感染性腹泻和其他感染性腹泻。本预案也适用于新发的肠道传染病,手足口病详见《安徽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版)》。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5肠道传染病疫情分级

依据《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根据肠道传染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肠道传染病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5.1.1新发肠道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肠道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1.5.1.2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5.2.1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周边市,有扩散趋势。

1.5.2.2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周边市,有扩散趋势。

1.5.2.3甲肝、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除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H7)感染性腹泻外的其他感染性腹泻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5.2.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5.3.1霍乱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

1.5.3.2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H7)感染性腹泻在一个县内1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

1.5.3.3一周内在全市范围内,甲肝、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除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H7)感染性腹泻外的其他感染性腹泻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5.3.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5.4.1霍乱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1.5.4.2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内1周发生3例以下,

1.5.4.3甲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病例。

1.5.4.4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5.4.5细菌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1.5.4.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5.4.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疫情处理指挥机构

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肠道传染病疫情,各县(区)卫计委和有关单位按照《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本级政府应急指挥部门的领导和市卫计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2.2专家咨询组

市卫计委组建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专家咨询组,负责:

2.2.1对启动肠道传染病疫情相应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2.2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2.3参与制订、修订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预案和技术方案;

2.2.4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2.2.5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2.6承担肠道传染病疫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计委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肠道传染病疫情工作需要,组建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专家咨询组。

2.3专业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肠道传染病疫情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市、县(区)卫计委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疫情调查处理。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诊断、报告、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与检测,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省级相关工作规范,落实腹泻病和其他相关专科门诊的各项防控措施,做到逢疑必检,逢泻必登,对腹泻病人详细登记;对急性肠道传染病病人和霍乱弧菌携带者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及时隔离治疗,不得拒收,并按法定程序、时间报告疫情。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在疫情流行期间,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辖区腹泻病人的主动搜索,不得截留腹泻病人,协助开展疫点、疫区的调查处理工作。

2.3.2 疾控机构:负责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疫点、疫区的划定、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病原检测,进行疾病、危险因素监测以及风险评估,指导消毒与开展消毒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等,提出具体的疫情控制措施并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卫生人员落实控制措施。

市、县(区)疾控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肠道传染病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任务。

2.3.3 卫生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3.4 院前急救机构:在霍乱等重大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承担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等工作。

3 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腹泻病门诊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按时开诊,对就诊的腹泻病人做到逢泻必登、逢疑(霍乱)必检;加强医院内部科室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防止腹泻病人分流;及时按程序完成腹泻病周报。

3.1.2各县(区)疾控中心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霍乱弧菌外环境监测,包括水源、食品和厕所等;要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开展肠道传染病的监测。

市、县(区)卫计委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测、预报和预警

市、县(区)卫计委根据获得的监测信息,及时组织卫生应急管理、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相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疾病发病趋势做出预测,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3.3 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做好肠道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4 预案启动和终止

4.1 预案启动的原则

发生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肠道传染病疫情时,各县(区)卫计委依据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遵循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范围内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肠道传染病疫情,根据事件的影响,必要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肠道传染病疫情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可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2 预案启动

当肠道传染病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市、县(区)卫计委经当地专家咨询组研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

4.3 预案启动反应措施

4.3.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3.1.1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肠道传染病病人救治、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4.3.1.2督导检查:市、县(区)卫计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或重点地区的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3.1.3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2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预留出足够的床位、做好急救设备(器械)、药品、人员的准备。

积极救治病人,针对不同肠道传染病的严重情况,对病人采取就地隔离治疗,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3.3疾控机构

追踪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感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开展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市、县(区)疾控中心做好肠道传染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指导当地做好疫点、疫区的现场消毒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3.4卫生监督机构

4.3.4.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4.3.4.2围绕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5院前急救机构

负责对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时的危重病例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医疗活动,并做好转运车辆的随时消毒与终末消毒。

4.4 分级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计委请求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4.4.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样品采集和消毒等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当年全市首次出现的霍乱、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及新发肠道传染病疫情,以及县级处理有困难并提出请求的较大肠道传染病疫情,市卫计委派出专家予以协助调查处理。

4.4.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区)卫计委在处理疫情时若确有需要,可以向市级请求支持。

4.5 预案反应的终止

预案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肠道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隔离治疗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事后评估

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结束后,市、县(区)卫计委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卫计委对参加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3 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肠道传染病疫情防控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肠道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危害、事件性质、严重程度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6 保障措施

市、县(区)卫计委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要求,做好应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的人员、物资、经费、技术等各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县(区)卫计委成立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等专业应急队伍,制定应急队伍培训计划,针对本行政区域的肠道传染病疫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预案内容由六安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