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规定

  海关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

  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进境居民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其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予以免税放行。

  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十五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进境人员携带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还需符合《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详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免税限量标准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

PS:

‌  1.对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计入上述的免税数额。

‌  2.上述免税数额以内的进境物品,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  3.旅客携带下列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税:

‌  (一)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

‌  (二)应税个人自用的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  (三)国务院规定按照进口货物征税的其他进境物品。

税款的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 综合税率 综合税查询

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用语的含义:

‌  1.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合理自用物品,包括随身携带、分离运输物品等。

‌  2.合理,是指符合进出境人员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或者符合寄递物品的属性、特征、用途、价值等因素。

‌  3.自用,是指本人使用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  4.居民旅客,是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  5.非居民旅客,是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的旅客。

‌  6.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十五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

Copyright ©  www.ithc.cn,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9045号 国际旅行卫生健康咨询网

闽公网安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