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请遵守以下10条规定

当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正处于关键时期。疫情防控需要广大群众共同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相关防控工作,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请遵守以下10条规定:

01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02 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聚餐有依据吗?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要求,“暂停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暂时禁止群体性聚餐”“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单位暂停营业”(包括麻将馆、网吧、KTV等)。

03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居家观察14天有依据吗?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号)》要求,“2020年1月8日以来所有来自湖北的人员须到村(社区)委会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04 当面对防疫工作人员在车站、高速公路口、小区院落等场所开展的询问登记、人员核查、体温检测、入户调查等工作时,不如实登记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检测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05 疫情防控期间,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不如实登记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用工单位、场所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06 如果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07 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或传播谣言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编造传染病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8 对于故意传播或者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十一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实际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09 制售、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 随意丢弃口罩等医疗废物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随意丢弃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