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841 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将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人就新规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对制度出台背景、核心条款作出权威解读。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出境入境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战乱冲突、社会治安、传染病疫情等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同时出现申请材料造假、非法跨境活动、出入境中介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亟需完善配套行政法规补齐制度短板。新规聚焦五大维度构建制度体系:出境安全风险防范、中国公民出境管理、外国人入境监管、出入境中介机构监管、出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
在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层面,新规建立境外安全风险提示机制。外交、文旅主管部门及驻外外交机构及时发布境外安全提醒与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移民管理部门在证件受理审批、出境边防检查环节,提醒公民谨慎前往高风险国家、地区;确需出行的提示做好安全防护,对人身安全风险等级极高的国家和地区,必要时予以劝阻,前移出境安全预警关口。
针对公民出境管理,新规明确出境申请事由必须真实、合法,申请人应当配合开展身份、申请事由核实。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或者作出不准出境决定。进一步细化不准出境适用情形,对骗取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违法活动,以及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规定,存在国家产业、技术安全风险的人员,依法实施不准出境措施,防范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技术非法外流等风险。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外国人入境管理方面,明确入境、停留居留申请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压实邀请函出具主体责任;完善不准入境情形,对申办签证、口岸入境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是存在妨害国(边)境管理相关处罚记录的外国人,依法不予入境;落实反制裁、反干预、反 “长臂管辖” 法治要求,对于列入各类反制清单对象,签证及移民管理机构可采取不予签发证件、不准入境处置。
新规设立出入境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制度。中介机构自设立 15 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完成备案;新规施行前已开展业务的存量机构,需在施行后 90 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同时划定中介经营行为红线,严禁虚假误导宣传、协助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代办出入境证件、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行为,规范行业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权益保障方面,新规强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保密义务;作出不准出境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权利救济渠道,平衡国家安全管控与公民合法出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