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
序号 |
品种 |
免税限量标准 |
1 |
烟草制品 |
( 1 )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 支,或者雪茄 20 支, 或者烟丝500 克;电子烟烟具 2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 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 个, 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 12 毫升。其中, 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200 支,或者雪茄 10 支,或者烟丝 250 克;电子烟烟具 1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 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 3 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 毫升。 (2)经常出入境人员,香烟(含加热卷烟)40 支,或者雪茄2 支,或者烟丝 40 克;电子烟烟具 1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 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 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 毫升;限一天一次。 |
2 |
酒精饮料 |
( 1 )进境旅客,12 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1.5 升。其中, 自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12 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0.75 升。 (2)经常出入境人员,不准免税带进 12 度以上的酒精饮料。 |
注:1.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的烟酒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2.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3.不满十八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4.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