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下)

2016-06-24 16:40 作者:职业病网

    《职业病防治法》创立了一整套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不同。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专家、律师为广大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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