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特殊的工伤

2016-06-14 16:26 作者:职业病网

许某是江西人,1992年开始在我市一家船厂上班,从事喷砂工作。

去年夏天,许某突然发高烧,去医院检查,疑是矽肺病。这是职业引起的,许某想到去申请职业病认定。

在厂方的配合下,许某得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性尘肺病三期。今年1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许某为工伤。

但因民事赔偿、工伤待遇等问题,许某将厂方告上了法庭。

许某诉求,厂方赔偿其因职业病引起的民事赔偿42万余元;保留双方劳动关系,许某退出工作岗位;厂方为他缴纳社保,直到他退休。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职工须有此类职业接触史,且经卫生机构诊断,确定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工伤。

据承办法官介绍,许某认定职业病之前,曾向厂方承诺不提出民事赔偿。但之后,许某反悔了。

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厂方答应了许某的诉求。

法官称,职业病是特殊的工伤,除了能享受工伤待遇外,职工还能提出民事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许某称工作期间没有防护措施,也没有定期体检。法官提醒,做有害身体或高危的工作时,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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