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国家
《申根公约》最早于1985年6月14日由5个欧盟国家德、法、荷、比、卢在卢森堡的一个小城市申根签署。该公约于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亦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公约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
申根公约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即在七个成员国中的六个国家之间取消边境管制,持有任意成员国有效身份证或签证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根据该协定,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
截至2012年1月1日,申根的成员国增加到26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另外,下列国家因为与申根邻国没有实际上的边境检查,也可以凭申根签证任意进入:安道尔、梵蒂冈、圣马力诺、摩纳哥。
申根协定包含原则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方面,尤其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签证工作日:
自递交签证申请之日起3个星期之内签发签证,不可以申请加急业务
其他:
1)客人必须以团队方式进入马耳他
2)目前使馆还没有提出要求团队最少停留几天以及团队返回后是否需要注销签证的要求
所需材料
申根签证所需的办理材料与要点
1、护照 :2寸照片2张,护照必须提供所有签证记录的复印件。
2、签证申请表:去对方领事馆网站上下载。
3、往返机票订票单:只要可以购买国际机票的售票处或者机票代理,都可以出具。
4、签证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三万欧元或三十万人民币以上,需覆盖旅行全程的。可找找保险公司或者网上购买。
5、出国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包括申请者姓名、职务、工资, 在国外旅游时间的证明。并注明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加盖公章和出具证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签字,英文翻译件。
6、在申根国家居住和接待证明:有的国家可以接受网站订房证明,有的国家只接受酒店传真件证明,可以先在网站上查清楚。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有内容都需要翻译。
8、个人经济担保:工资、无冻结的存款证明,或房产证,或车辆购买等。需要原件和翻译件。
9、身份证:需要原件及翻译件。
10、以上所有资料均需要1份原件,1份复印件。均要A4纸张,并按照以上顺序整理递交。
持申根签证旅游须注意事项
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欧洲的第一个申根国家,而后才可持该申根签证进入其他申根国家。对于广大持申根签证出境旅游的游客,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真实的入境、过境事由;
2、仔细看清所办理的申根签证的类别,申根签证一般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种;
3、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4、申根签证的停留时间为其签证有效期内单次或多次累计可以停留的天数,而且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根据申根国家签证规定,申根签证有效期既指入境有效期也指停留有效期,即入境和停留均需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期不能超出有效期,否则就视为逾期居留。而一旦有逾期居留的记录也可能为旅客再次前往该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签证持有人必须在签证有效期截止前出境;
5、出境前检查本人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证件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
6、对于需停留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相应的国别签证。
使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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